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陈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4898元、执行费9149元,共计684047元。本院在执行中,我院查明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91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忠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朱家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