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威执字第913号

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陈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4898元、执行费9149元,共计684047元。本院在执行中,我院查明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91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学忠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朱家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