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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84号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陶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陶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露露、黄思妍,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告:陶炳成,男,1976年12年4日,汉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炳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陶炳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炳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陶炳成负担。

审 判 长  瞿 栋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余铭瑶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