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邬宇卫,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赵朝辉,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谢建英,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邬宇卫与赵朝辉、谢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宇卫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赵朝辉、谢建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邬宇卫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4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德锋
审判员 叶长杉
审判员 陈明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毛魏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