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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639-1号

赵彬与吴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彬,吴勇,陆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639-1号

申请执行人:赵彬,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勇,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陆蜜,女,1975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619750409444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蜜名下坐落于武昌区南湖花园机场三路水域天际二期15栋1单元6层3室(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8.41平方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刘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