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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735号

张文君与韩梅、贺希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君,韩梅,贺希格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735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韩梅,女,蒙古族,牧民。

被执行人:贺希格,男,蒙古族,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文君与韩梅、贺希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106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