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17年1月1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上河街。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育才路。。本院(2016)川0802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9869.00元(其中本金9819.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 苏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