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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67号

顾月新与周雄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月新,周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顾月新。被执行人周雄伟。申请执行人顾月新与被执行人周雄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4993.5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已执行到位30000元,剩余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6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