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76年12月20生。
被执行人:甘淋,女,汉族,1977年1月6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甘淋未履行本院(2016)赣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甘淋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4208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