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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61号

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刘长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刘长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61号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江滨中大道378号圣淘沙花园35#楼9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锦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汉,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福州市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曾 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操夏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