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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147号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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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胡林深与被执行人张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林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姚飞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114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张姚飞的下���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