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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84号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侯红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谢群生,系经理。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河南裕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0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执行员  崔国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陈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