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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103号

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与金政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金政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103号

原告: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宣德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7110162-5。

法定代表人:孙屹岳,所长。

委托代理人:俞永乐,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政田,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诉被告金政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金政田的起诉。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曹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