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被执行人陈冬良,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横龙桥村横龙桥**号。被执行人陈冬富,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横龙桥村横龙桥*****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冬良、陈冬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冬良、陈冬富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177495.49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陈 丰
代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