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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508号

鞠军辉、鞠某某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鞠军辉,鞠某某,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508号原告鞠军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鞠某某,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鞠军辉,男,汉族,住胶州市,系鞠某某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会琪,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戚永委,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鞠军辉、鞠某某与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军辉、原告鞠某某的法定代表人鞠军辉、委托代理人马国立、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戚永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军辉、鞠某某诉称,2005年11月,原告鞠军辉与后大王戈庄村民张振霞登记结婚。鞠军辉于2006年4月将户口迁入后大王戈庄,办理了户口迁入登记,并缴纳了落户费用。2009年5月,鞠军辉夫妻生育一女鞠某某,并在2010年6月将其落户到后大王戈庄。但被告一直未向两原告发包土地。2015年10月,被告对全村土地重新调整发包,并制定了《后大王戈庄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拒绝向两原告发包土地。被告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两原告均落户后大王戈庄多年,在此生产生活,早已是后大王戈庄村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后大王戈庄庄的集体土地。被告作出《实施办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撤销被告的违法决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撤销后大王戈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后大王戈庄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实施办法是被告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村委会组织法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全体党员大会及村代表会议通过的本村土地经营登记确权方案实施办法,完全是被告职权范围内部的程序合法的办法,本办法不存在对原告的所谓侵权行为,被告没有做出任何侵权行为,总之,此办法只是被告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的内部通过的一个方案,所以未对原告造成具体的侵权行为,故撤销本办法于法无据。退一步讲,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应当由行政部门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鞠军辉、鞠某某系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在该村未分得承包土地。2015年10月14日,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委会制定了《后大王戈庄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内容为:全村人口及土地现状,全村共有294户,农业人口1002人,其中耕地面积1341亩,我村于2005年人均分土地1.2亩,至今人口变动较大,出生103人,死亡82人,迁入66人迁出43人,共增加44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胶州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研究、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大王戈庄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如下:土地确权对象的认定应分土地的对象:本村原有农业户口的村集体组织成员。(2)2005年至调地结束前娶妻生子、双女户其中一个女儿的孩子落户本村的农业人口。(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义务兵。(4)大学毕业后户口回迁本村,原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大学生本人。2、不分土地的对象(1)本村其他非农业人口。(2)一儿一女户,女儿的对象及所生的子女落户本村的。(3)双女户另一个女儿的子女落户本村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鞠军辉与张振霞的结婚证、落户费收据、户口本、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鹁鸽崖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卡、《后大王戈庄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被告提交的后大王戈庄村土地调整办法、村民对该实施办法同意并捺印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及本庭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原告主张系侵权纠纷,其事实依据为二原告是被告村民,但是没有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制定《后大王戈庄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侵犯了集体土地经济成员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本院予以释明并变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对于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已经取得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取得并不确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应予裁定驳回。再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后大王戈庄土地经营权登记确权方案及实施办法》,包含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性质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或者协议,这决定了该纠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鞠军辉、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周 妍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立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