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42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二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龙,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东,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准旗薛家湾镇红台子村老李圪旦社100号。被告王剑翀,男,汉族,现住准旗薛家湾镇。被告李春波,男,汉族,现住准旗薛家湾镇。被告康庭庭,男,汉族,现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郝东、李春波、王剑翀、康庭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瑞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