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59-12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1,女,成年,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石某3,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石某、石某1、石某2与被执行人石某3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3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3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3存款38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