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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559-12号

石某1与石某3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某1,石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559-12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1,女,成年,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石某3,男,成年,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石某、石某1、石某2与被执行人石某3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3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3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3存款38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