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62号原告李滨,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张俊杰,女,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振峰,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玺鑫,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滨与被告张俊杰、张振峰、王玺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俊杰、王玺鑫名下的工资卡,扣押被告张振峰名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张振峰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手续。
三、冻结担保人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车籍冻结期限为二年,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王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