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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62号

李滨与张俊杰、张振峰、王玺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滨,张俊杰,张振峰,王玺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62号原告李滨,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张俊杰,女,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张振峰,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玺鑫,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滨与被告张俊杰、张振峰、王玺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俊杰、王玺鑫名下的工资卡,扣押被告张振峰名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张振峰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手续。

三、冻结担保人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车籍冻结期限为二年,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记员  王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