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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582号

赤峰建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天和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鲁科尔沁旗天和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582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箭飞,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祥,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和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系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00.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16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日查

审判员  郭云鹏

审判员  武国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莽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