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郭胜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公司员工。被告刘国起,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漯河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起、漯河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继伟
审 判 员 :张孝群
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