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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532号

王玉甫与梅功成、李玉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甫,梅功成,李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甫,男,1966年12月1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梅功成,又名梅三,男,1972年6月3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玉海,男,1956年12月17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王玉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功成、李玉海提供者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