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35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泰商务广场CBD-T5二楼八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龙,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宏波,男,现住东胜区康巴什。被告贾海鹰,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宋春来,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水保小区。被告王国良,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富兴街道。被告赵海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康巴什。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赵海艳、樊宏波、贾海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