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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416号

何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4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何某甲,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谭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