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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白民初字第543号之一

王瑞好与仲伟高、仲伟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瑞好,仲伟高,仲伟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543号之一

原告:王瑞好,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仲伟高,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告:仲伟顺,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好诉被告仲伟高、仲伟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王瑞好本人是否需要监护人监护尚未确定,不能确定继续审理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祝顺伟

审 判 员  林宇坤

人民陪审员  董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