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543号之一
原告:王瑞好,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仲伟高,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被告:仲伟顺,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好诉被告仲伟高、仲伟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王瑞好本人是否需要监护人监护尚未确定,不能确定继续审理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祝顺伟
审 判 员 林宇坤
人民陪审员 董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