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5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
被执行人:刘楠,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刘晓,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刘楠、刘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83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8314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屈永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