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执3541号之一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吴克杏、王春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吴克杏,王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

被执行人:吴克杏。

被执行人:王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克杏、王春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克杏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梅赛德斯奔驰机动车(车辆识别号:WDCBB8CB4BA667594),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车辆已抵押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5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5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