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奎,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张文祥,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姚常华,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孟先奎与张文祥、姚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甄红
审判员 宁学猛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沈冠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