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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112号

孟宪奎、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宪奎,张文祥,姚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奎,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张文祥,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姚常华,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孟先奎与张文祥、姚常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日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甄红

审判员  宁学猛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沈冠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