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609号
申请执行人:任秀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吉友(曾用名刘继友),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任秀军与刘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760.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3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日查
审判员 郭云鹏
审判员 吴国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莽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