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33号申请人白银鹏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赵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