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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133号

白银鹏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鹏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33号申请人白银鹏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赵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