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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256号

余康与杨有合、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康,杨有合,杨平,陈永勤,桐柏友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余康,男,1989年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连刚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有合,1961年7月14日被告杨平,1986年12月5日生,女被告陈永勤,女,1963年3月10日生。被告桐柏友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桐柏县07266969-4法定代表人杨有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康诉被告杨有合、杨平、陈永勤、桐柏友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康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