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田���洪,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王业芝,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立洪与被执行人王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朱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