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第3043号申请人杨承相。被执行人魏春学。本院在执行杨承相与魏春学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魏春学在中国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魏春学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魏春学在中国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王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