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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580号

高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李某乙,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80号

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甲,农民。

被告:李某乙,农民。

被告:余某,农民。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家友,安徽省颍上县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余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万 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