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580号
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某甲,农民。
被告:李某乙,农民。
被告:余某,农民。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家友,安徽省颍上县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余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万 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