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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21号

暴国顺与王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暴国顺,王宾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1号原告暴国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宾臣,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国顺诉被告王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暴国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来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