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1号原告暴国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宾臣,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国顺诉被告王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暴国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来 杨 来自:
暴国顺与王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21号原告暴国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宾臣,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暴国顺诉被告王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暴国顺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来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