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216号原告王兰荣,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子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光,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荣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称因身体原因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二医院住院治疗,无法正常参加庭审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酒 源
审 判 员 杜维忠
人民陪审员 孔维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时振铎附:(2015)南行初字第0216号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