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陈媛媛,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兴,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媛媛与被执行人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7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媛媛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