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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906号

陈媛媛与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媛媛,高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陈媛媛,无职业。被执行人高兴,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陈媛媛与被执行人高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7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媛媛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9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