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岩头镇河二路。
负责人:胡显盈,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嘉县罗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永嘉县鹤盛镇罗川村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中,理事长。被执行人金建中,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昌陈,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友进,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罗川农民专业合作社、金建中、金昌陈、金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中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和浙C×××××的中型普通客车各一辆,尚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5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98290.75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尤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