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鲁执字第3737号

张文君与卢凤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君,卢凤忠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737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卢凤忠,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张文君与卢凤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5267.00元,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3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云鹏

审判员  陈洪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温都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