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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2311号

布某某、宝某诉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布某某,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布某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扎鲁特旗。原告宝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宝龙,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燕,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苏某某(法定代表人),男,蒙古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布某某、宝某诉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满达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由

审判员包丰华、

人民陪审员孙华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布某某、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宝龙、海燕,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布某某、宝某诉称,1997年10月1日,小韩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的2271亩草牧场,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0日。后第二原告结婚,其妻又分得128亩草牧场。二原告系小韩德之子,2005年5月小韩德去世之后,小韩德承包的该草牧场一直由二原告经营使用。2006年修建304国道时征用了原告的部分草牧场19160㎡(长958米、宽20米),依法向原告支付了征收土地补偿费。今年7月,304国道向东扩建时,又占用了原告的土地13412㎡(约长958米、宽14米),但被告称占用的土地,嘎查委员会已收回为由拒绝支付二原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该嘎查其余村民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现已发放,唯独拒绝支付二原告的土地补偿费。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收的13412㎡土地补偿费。

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方所说的没有异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案无争议事实为:2015年夏天,因为修建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新民至鲁北联络线通辽至鲁北段项目中征收了查干套力稿嘎查村民草牧场,其中包括二原告的草牧场,因四至与权属不明,苏木政府与查干套力稿村委会并未发放该被征地的征地补偿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对该被征收的草牧场是否有经营权;2、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征收;3、被征收的亩数是多少;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原告布某某、宝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举了如下证据:

一、草原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意在证明二原告对被征收的土地有合法经营权。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小韩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承包2271亩草牧场,承包期为30年,即从1997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四至为南至村、北至小扎那、西至河、东至查干阿吉日嘎东路,被征收的土地在四至范围之内,二原告对其有合法经营权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以上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查干套力稿嘎查征用土地面积表。意在证明二原告的草场已被征收。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修建304国道,原告草场被征收,之后国道两侧植树造林,这次被征收的草牧场其实已植树,所以补偿标准是以防护林进行补偿。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质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长春至深圳公路新民至鲁北联络线通辽至路北段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面积中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以防护林的方式征收134.004亩(其中杨树105.207亩、松树28.797亩)。

三、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意在证明被征收的土地在二原告的草牧场范围之内,同时证明被征收的面积及四至范围。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无异议,这块地确实是我嘎查被征收的地块儿,但不是二原告的草牧场,2006年二原告已被征收过草牧场,现在这块儿地不是二原告的草牧场。去年我们村草牧场确权时认定这块儿地不是二原告的。本院认证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长975米,宽14米,四至为北至小扎那、南至文龙、西至河,东至查干阿吉日嘎东路,该征收地块儿在原告承包的草牧场四至范围之内。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父亲小韩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被告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承包2271亩草牧场,承包期为30年,即从1997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四至为南至村、北至小扎那、西至河、东至查干阿吉日嘎东路。2006年修建304国道时征收了原告的部分草牧场,也向原告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道路两旁作为防护林种植了松树。另查明,2015年夏天,因为修建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新民至鲁北联络线通辽至鲁北段项目中征收了查干套力稿嘎查草牧场,其中二原告的草牧场被征收的土地面积为13650㎡,长975米,宽14米。四至为北至小扎那、南至文龙、西至河,东至查干阿吉日嘎东路,且是以防护林(松树)的方式被征收。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案中,二原告父亲小韩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被告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承包2271亩草牧场,理应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2006年修建304国道时征收了二原告的部分草牧场,当时已向原告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2015年修建高速公路时被告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以防护林的方式被征收了共计134.004亩。其中包含二原告的草牧场136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现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征收地13650㎡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嘎查委员会所辩称的这块儿地不是二原告的草牧场的意见,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布某某、宝某13650㎡的土地补偿款;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查干套力稿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满达

审 判 员  包丰华

人民陪审员  孙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