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车丕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伯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烟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银海压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