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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268号

车丕英与周伯南赡养纠纷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丕英,周伯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车丕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伯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烟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银海压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