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梁建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泮友尧,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建君、泮友尧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建君、泮友尧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224768.7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金镔
审 判 员 陈 丰
代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卢梦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