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景玉,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被执行人潘胜利,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那仁格勒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玉申请被执行人潘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胜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陈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