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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行审12号

嫩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于宗涛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 查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行审12号申请人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5号住建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韩铁,职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才冬梅,职务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于宗涛,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查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于宗涛房屋拆迁一案中,因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撤回执行审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嫩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嫩政拆字(2014)裁第65号、65-1号行政裁决定书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沙文俊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毕永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