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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502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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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502号

原告:李某,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顺斌,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取为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徐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