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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830号

黄某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30号原告黄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华某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