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唐红阳,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菊香,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红阳与被执行人何菊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红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菊香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雪梅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余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