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萍,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北路青山巷3-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3790-X。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月萍、张建华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一合商贸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吴怀库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