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045号原告刘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丽丽,女,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左健硼,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原告刘宏与被告梁丽丽、左健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300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依原告刘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刘宏名下位于莱西市重庆中路6号3栋4单元111号、11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20××2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赵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