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韩景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58岁,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邵石以,男,1963年6月7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传云,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49岁,汉族,住同上。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石以、张传云银行存款11154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