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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韩景华与被执行人邵石以、张传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景华,邵石以,张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韩景华,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58岁,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邵石以,男,1963年6月7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张传云,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49岁,汉族,住同上。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石以、张传云银行存款11154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