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42号
原告:隋晓峰,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叶俊峰,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峰诉被告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