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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42号

隋晓峰诉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晓峰,叶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842号

原告:隋晓峰,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叶俊峰,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晓峰诉被告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于占玖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