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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民终138号

黄良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良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王炜,黄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良祯,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庆斌,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娜,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海涛,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炜,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玉荣怀,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少勇,男,1964年12月2日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上诉人黄良祯与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宝公司)、王炜、黄少勇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剑峰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吴利萍、陈一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杨艺欣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良祯的委托代理人王庆斌、被上诉人黄少勇、被上诉人天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娜与唐海涛、被上诉人王炜的委托代理人玉荣怀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良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剑峰

代理

审判员  吴利萍

代理

审判员  陈一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杨艺欣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